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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只为一元车费,出租车司机李某挨了打,他心有不甘,开车去撞打人者。26日,福清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并判令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今年5月1日,李某驾驶出租车在福清街头载了外地女子小丽(化名)。到达目的地后,小丽不肯支付一元的燃油附加费,两人发生争吵。在李某的坚持下,小丽只得掏钱,但她心里十分不服气。
5月3日凌晨,李某在福清一大酒店附近载客时,碰巧被小丽看到。小丽把前天双方发生争执的事情告诉了身边的朋友谭某和王某。
两人当即冲过去拦下李某的车,把他拽下来打了一顿。之后,谭某、王某和小丽一起坐摩的离开现场。
李某很生气,立即驾驶出租车紧追那辆摩的。追上后,他开车猛撞摩托车,谭某等4人当场摔倒在地。
经法医鉴定,谭某受重伤,小丽和王某受轻伤,摩的司机张某和李某也受轻微伤。
案发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表示愿意对民事部分进行赔偿。
4名受害者将李某及其所属的汽车运输公司一同列为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虽然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但李某在被殴打后,可以寻求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不足以构成驾车碰撞摩的的理由。因此,他应赔偿4名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名被害人的损伤是李某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与其所属的出租车公司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公司不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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