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福州

 找回密码
 注 _ 册
搜索
查看: 347|回复: 0

出租、公交、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将禁止吸烟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6-22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06-22 07:53  来源:中国青年报

  延伸阅读:9亿人接触香烟 禁烟会影响社会安定?

  观看奥运比赛拟禁止吸烟 本市增三家戒烟门诊  >>>生活资讯 健康养生堂


  核心提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昨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内容涉及“营运出租车、公共电汽车、封闭式空调列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以及吸烟区以外的候车(机、船)场所禁止吸烟”。


  中国青年报6月22日报道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全文公布了卫生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7年7月22日。


  今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将现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的执法主体“卫生防疫站”统一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并调整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方式,明确公共场所是“对公众开放、人群聚集,可能造成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的经营性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同时,将对住宿、沐浴、游泳、美容美发、候车场所等5类重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营运出租车、公共电汽车、封闭式空调列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以及吸烟区以外的候车(机、船)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禁止吸烟的区域设置醒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禁止吸烟区不得放置吸烟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发生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时,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公共场所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虚报、瞒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 _ 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巴士福州 ( 闽ICP备2023006733号-1 )

闽ICP备2023006733号-1 闽公网安备 35048102000101号

GMT+8, 2024-11-16 16:44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