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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14日讯 今年47岁的董某曾是青岛某集团公司一名乘务员,她随公交车售票时,被公司稽查人员从内裤中清出27元现金。因董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董某不服公司的做法诉至市南区人民法院,14日,记者采访获悉,法院一审驳回了董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董某从1979年7月就在青岛某集团公司工作。2004年8月6日,董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董某从事乘务员工作。去年7月25日,青岛某集团公司作出处分决定,董某于去年5月24日,跟随364路公交车售票时被公司稽查人员查实短款15.5元,公司对董某作出取消当月奖金、记过处分等处理决定。去年12月10日,董某跟随364路公交车售票时被公司稽查人员从内裤清出27元钱,该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了与董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经查,去年12月10日,董某填写班前私款登记单时写明没带私款。据了解,根据青岛某公司修订的《票务管理规定》,员工的私款在班前必须登记,并且票款短额超过10元以上的,取消当事人当月奖金并予以记过处分,再次出现的解除劳动合同。市南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此,董某要求撤销青岛某公司的处罚决定、与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来源:齐鲁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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