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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莆田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和莆田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在莆田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限制营业性道路客运班车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道路客运班车起讫站点
自2007年12月20日起,在莆田市中心城区发班的营业性客运班车(含公交公司经营的客运班车、农村客运班车)全部进入莆田客运枢纽中心(莆田客运站)排班发车。现有莆田汽车站、莆田市公共客运站、莆田客运西站(含南门配载中心)、莆田市天九湾客运站不再作为道路客运站。
二、限制通行的区域和车辆
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未经批准,营业性客运班车不得进入莆田市中心城区。交战西路和荔园路以西城区内(自荔涵大道与交战西路交接处起至荔园路与324国道霞林连接处以西城区内)划定为莆田市中心城区。
三、限制通行的时间
自2007年12月20日起,每日6:00至22:00。
四、营业性客运班车运行路线
客运班车从莆田客运枢纽中心(莆田客运站)出站时一律右转上荔园路至阔口桥环岛绕行后,直接从荔园路驶往目的地;进站客运班车一律从荔园路进入莆田客运枢纽中心(莆田客运站),不得从324国道绕行进站。
五、处罚规定
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城市执法局可根据本通告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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