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武汉长江大桥“98.2.14”特大爆炸案侦查始末</P>
<P> 文章来源:现代警察 <br> <br> 1998年2月24日上午10时08分,行至长江大桥汉阳桥头的武汉电车公司一路专线车(车号鄂A63538,自编号267-368)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碎片伤及4辆汽车和行人,造成被炸车上16人死亡,22人受伤(无外国人)。 </P>
<P> 案发后,市委副书记、公安局长程康彦率领市局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并迅速调集刑侦、交通、巡逻部门及汉阳、侨口、江汉等公局警力1560余人,抢救伤员,组织勘查,疏导交通。省市领导蒋祝平、钱运录、邓国政、刘荣礼、王守海等先后赶至现场,组织救援和指导工作,并到医院看望伤员、组织抢救。公安部白景富副部长来电要求迅速查清案情,尽快破案,并表示立即组织专家组来指导侦破。当日下午6时许,公安部局五局长张新枫率领公安部高级工程师乌国庆、部五局一处副处长许文荣、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高级工程师班茂森、北京市局高级工程师高光斗、黑龙江省厅高级工程师崔道植、吉林省延边州公安局高级工程师徐利民等7人组成的专家组抵汉,查看了爆炸现场、被炸汽车和尸体,并全面指导工作。 </P>
<P> 案发后,市局立即组织以刑侦处为主体的310人的侦查专案组, 程康彦同志任专案总指挥,并明确分工,着手从以下几方面开展了工作; </P>
<P> 按分片分段的顺序进行现场勘查。专案组织省、市刑事技术人员100余人对现场220X110米范围进行了反复勘验,寻获大量被炸物品碎片和人体组织。并以划片切块、编号定位的形式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和提取、2月15日,专案组又抽调分县局技术人员以及刑侦、防暴力量160余人,对爆炸现场进行了两次地毯式搜索,在离炸点220米处的龟山上发现场紧靠炸点的坐椅支撑铁板碎片4块等物证。至此,经过3次现场搜索共提取被炸物品残渣241袋,提取尸体残肢、碎块214块,从中心现场提取理化检材14件。 </P>
<P> 对司机、售票员和电车公司的调查,被炸车司机罗伟、售票员彭九江2月13日19时30分将车停放在电车公司院内。2月14日9时47分从汉口三民路发车驶住梨园方向,始发时车上有6名乘客,沿途在五马路、老法院、利济路、武胜路、古琴台停靠,分别有乘客上下。10时08分车行至汉阳桥头堡附近发生爆炸。两人不能提供有价值线索。调查电车公司获悉,该公司实行单车经营,自负盈亏,罗伟、彭九江均系该公司职工,未发现突出问题。 </P>
<P> 对伤员开展走访,初步进行了车辆爆炸前的人员定位。以同济医院为重点对伤员进行了反复询问。2月15日被炸车上22名伤员身份已全部查清,并捺印了指纹和进行了损伤定位照相。经过走访和相互印证,全部确认了伤者在车内的坐站部位,并基本确认了部分死者位置,制作了车内定位图。 </P>
<P> 对现场目击者开展调查。走访了发案现场周围的司乘人员、现场附近清洁工、参加抢救的武警、交警和巡警30余人;并按原车辆被炸前行驶的时间和线路调查了乘客50余人次,未发现异常情况。 </P>
<P> 对铤而走险的人员和新疆来汉人员开展模底。对过去掌握的扬言要爆炸、报复社会的线索进行了全面清现和调查,同时清理在汉新疆人208人,在调查中未发现特别突出情况;各分县局在辖区内排查线索624条,也未发现突出问题。 </P>
<P> 由市政府出面抽调查公安、民政及保险等有关部门成立“2.14”案件善后处理组,开展认尸和安抚工作。其中辨尸工作由刑侦处负责,共发放《协查通报》1万余份,接待认尸人员574人,2月17日,13具无名尸体的身份已查明,17日以后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全省发布《认尸公告》,又认定了1号无名女尸的身份。剩下两名男尸无人认领。 </P>
<P> 对现场241袋残留物进行反复清理和分类。2月14日至18日,专案组组织130余名技术人员对现场241袋残留物编号为34袋的现场残留物中,发现和拼接身份证残片一张,留有“汤喜林,男……7月1日,江西省武宁县横路乡……园村15组……3760711031”字样,并从现场残留物中分析和提取了包装炸药的白色塑料编织袋碎片。 </P>
<P> 对全市旅店行业开展清理。2月18日,专案组在全市范围内组织清查旅店、招待所,以暂口为重点,查找“汤喜林”。当晚7时,专案组在侨口“长堤旅社”发现“汤喜林”、“齐杏献”的住宿登记,其中汤喜林的地址、身份证号与现场身份证一致。齐杏献的登记内容为:男,29岁,江西武宁县横路乡,身份证号360422690213081。调查中,发现他们是2月13日下午4时投店,住宿登记由他们其中一人填写,2月14日上午9时离店,经搜查“汤”“齐”两人入住的301房间,发现一根长48厘米的导火索。 </P>
<P> 由治安处组织对全省生产炸药的7个厂家、14个口种的炸药和雷管进行了样品的采集和比对,试爆雷管3枚。经过7厂家送检导火索样品技术鉴定,未发现与“长堤旅社”导火索同一产品。 </P>
<P> 专案组组织省、市法医32人,痕检人员40人,理化技术员10 人,加强了对16具尸体,现场爆炸车和痕迹物证的研究,并成立尸检组,理化组和爆炸物品分析组,对爆炸中心、死者生前定位、炸药的种类、炸药量、引爆方式进行了分析。公安部专家组直接指导、论证和产生结论。 </P>
<P> 1、对爆炸中心的定位:经勘查的分析,爆炸中心在距地表9厘米,距车厢左壁52厘米、后壁102厘米的车厢木质地板上,即被炸车倒数第二排单人座右下方。可以排除爆炸物直接放在路面的可能。 </P>
<P> 2、对中心炸点尸体的分析:通过对爆炸中心现场死者定位和对炸点周围4具炸点最近损伤部位、程度的分析,认定10号、11号两具尸体离中心炸点最近(其胸部以下全部炸碎,在炸点的两侧抛得最远);11号死者在爆炸瞬间系半蹲位状态,并侧身贴近爆炸装置呈现引爆姿式。故认定10号、11号有重大作案嫌疑,11号为引爆者。 </P>
<P> 3、对炸药种类、装药量和引爆方式的分析;经对爆炸中心残留物进行硝酸根、铵离子、氯离子检验,认定“2.14”爆炸案爆炸物系硝铵炸药:根据法医测量、现场模拟试验和经验公式推算,现场炸药量应为10公斤。考虑到地板反射作用,炸药量(硝铵)定为8-9公斤为宜。对现场遗留物反复搜索、检验,未发现定时式遥控引爆装置的残留物,证明作案人在车上引爆,引爆方式分析为导火索。 </P>
<P> 根据桥口区“长堤旅社”2月13日两名住店人持有与现场遗留身份证相同、以及16具尸体仍有两具无人认领等一系列情况,专案组分析认为,持“汤喜林”、“齐杏献”身份证的两名住店人应与第10号、第11号无名尸体直接关系。鉴此,市委副书记程康彦指示,同副局长程大雪率队,处长邓桂元、副处长王禹具体指挥,刑侦处组织30余名侦查员于2月18日至3月13日两次赴江西开展工作。 </P>
<P> 1. 以“汤喜林”、“齐杏献”的身份证为突破口,认定第10号尸体系邹昌力。工作组于2月19日在江西武宁县找到“汤喜林”和“齐杏献”本人。经查,汤喜林的身份证于1996年7月间在武宁宋溪至横路乡的长途汽车上丢失;齐杏献于1997年8月在武宁罐头厂打工期间将身份证借给同厂打工仔“曹军”(身份不明),曹尔后称身份证丢失。顺线追踪发现,“曹军”1998年1月5日在武宁县“玉明旅社”打工期间,结识同在此处打工的邹昌力(男,27岁,武宁县石门楼镇镜园村人),两人遂成莫逆之交。专案组在江西开展辨认工作的同时,采集邹昌力养父邹隆毫、母亲范才女的血样,2月25日,该血样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民与现场第10号无名尸体股份组织进行STR-PCR检验,认定10号尸体系范才女亲生子邹昌力(公物证鉴定书第335号)。 </P>
<P> 2、在江西武宁县县提取“曹军”生前相关痕迹,经检验认定11号无名尸体系“曹军”。2月19日至3月13日,江西工作组在“曹军”曾租住过的汪命枝家(武宁县黄段乡黄段村),和“玉明旅社”曹的床单下抽屉内提取身份证两张(姓名为“叶建松”、“王新江”)、雷管一枚、一张少女画像及题为《理由》的自作诗,并在香烟盒上提取指纹一枚。经鉴定,其笔迹与桥口区“长堤旅社”住宿登记笔迹同一,所提取指纹与第11号无名尸体指纹同一。据此认定11号尸体系目前身份尚不明确的“曹军”。 </P>
<P> 3、邹昌力、“曹军”具备作案时时、动机和条件,是“2.14”特大爆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现已查明:(1)邹、曹2月8日同住武宁县“玉明旅社”,2月10日离开,“曹军”离店时声称去武汉打工。2月13日下午4时,邹、曹住进我市桥口区“长堤旅社”,14日上午9时离开,该旅社距被炸公交车曾停靠的利济路、武胜路车站均只有几分钟路程,邹、曹,的活动与被炸车运行路线、时间一致:(2)邹昌力家境贫寒,准备到邹道花家做上门女婿,尚未办理结婚手续。1月29日,邹酒后对邹道花说:“要是我气伤了心,要死就不是我一个人,有好多人死,上火车上不去,就上汽车,炸死好多人。”1月31日,邹的母亲对邹昌力说:“你无用,连自己的老婆都看不住,邹道花会跟人家结婚的”。邹听后一天不吃饭、不出门。2月11日,邹道花留信劝邹昌力“千万不要发那边做那件事”‘;“曹军”也曾向人流露过悲观厌世思想,在黄山卖画时曾想自杀,普遍反映其性情深沉,从不向人透露自己的家庭地址和真实年龄。今年春节在自作诗《理由》中,也流露出要“在最美丽的地方结束我最不美丽的人生”;邹、曹织识后的短暂时间,同睡一床、同盖一被、同抽一支烟、同吃一粒花生米,形影不离,存在着性变态的迹象。(2)邹昌力懂爆炸技术,并在发案前购买了硝铵炸药。九七年1至2月,邹昌力和邹道花在武宁玖岭钨矿采过矿,当时由邹昌力负责装炮和放炮。经查,九八年2月7日,邹昌力、“曹军”一同到其堂姐邹昌秀家,带用白色编织袋,曾打开一看约有10公斤炸药。邹、曹2月10日早5时离开“玉明旅社”,7时到汪命枝家取走炸药。进一步查明了该炸药系2月7日武宁钨矿炸药保管员葛运春卖给邹昌力、“曹军”的事实。邹、曹所带的药量、成份和现场炸碎的白色编织袋碎吻合;同时,在邹道花家发现提取了与“长堤旅社”一致的“沂蒙山牌”导火索。 </P>
<P> 至此,武汉市公安局“2.14”专案组经过34昼夜的奋力攻坚,终于获取大量确凿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邹昌力、“曹军”两人在车上引爆而当场炸死。九八年3月29日,经公安部批准,宣告破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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