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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转载] 又要公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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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 乘客从车尾直接甩到车前部
http://news.fznews.com.cn   2007-8-1 20:09:33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讯  公交车在半路上突然紧急刹车,致使乘客林女士被摔成重伤。某公交公司认为林女士未抓好扶手,也应承担责任。双方为此打起官司。
   
  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由于公交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林女士的受伤是因其自身健康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该公司应赔偿她的经济损失。
   
  2005年8月23日,林女士乘公交车时,驾驶员突然紧急刹车。林女士从车尾直接甩到车前部,严重受伤。经医院诊断,林女士患脑外伤综合症、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右枕顶头皮挫裂伤、右胸背部软组织挫伤、右膝后交叉韧带损伤。
   
  2006年6月30日,林女士转院治疗。医生发现她右膝内侧的副韧带仍有损伤,遂对其进行手术治疗。8月3日,林女士出院。其中,公交公司为她支付了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万多元,林女士自行支付了近3万元。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负有将林女士安全运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否则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受伤是因林女士身体健康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至于林女士的韧带损伤,公交公司无证据证明韧带损伤系因其他伤害所致,且这是她在发生事故入院后所作的诊断,因此可以认定韧带损失与本案事故有关。
   
  最终,法院判令公交公司应赔偿林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6万多元。
发表于 2007-8-2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什么都要公交赔``
发表于 2007-8-2 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为公交抱不平的?公交没尽到管理责任而产生的后果,当然要公交负责了
发表于 2007-8-2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用现在的这种新车,以后这种事情更容易发生.

[ 本帖最后由 youfenyu 于 2007-8-2 06:58 编辑 ]
发表于 2007-8-2 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公交公司继续支付医疗费  
诉求编号  07071700107  
诉求标题  要求公交公司继续支付医疗费  
诉求内容  6月20日晚上,本人嫂子(56岁)乘坐801公交车途经汇达广场时,由于紧急刹车,导致本人的嫂子在车厢中被抛撞到下车门口的扶手上。经过医院检查,发现三根肋骨断裂,虽通过治疗后情况稍有好转,但是目前公交公司却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指出:没有医疗费,病人的伤情进一步恶化,思想负担重,造成病人家属惶恐。希望公交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继续救治伤者。

转办意见  福州市信访局  1、请 福州市公交集团公司 在2007-7-31 17:23 前回复。 (2007-7-17 17:23)


福州市
领导批示   
区(市)县
领导批示   
回复意见  您好!
经查实,801车队2007年6月19日发生的客伤事故,除当天门诊费用外,至7月17日共付医疗费11750元,至7月23日共付医疗费15250元。不存在拒付医疗费用的情况。
目前我司就此事正在与伤者家属商讨善后处理事项。(福州市公交集团公司于2007-7-25 11:19回复)
发表于 2007-8-2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交也是命苦啊

看有些人是故意滋事,生出事端
发表于 2007-8-2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咯```
其实乘客自己也有责任啊``
这个法官和受害者有关系```
什么叫做公交没办法据证```谁原告谁据证`
受害者不是也据证不出来``证明不了自己有站好
所以法官最多判公交主要责任`怎么能判公交全责
很不公平```法官很不合格`
发表于 2007-8-2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乘客和公交都有责任啊
发表于 2007-8-4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窗口行业真是不好搞……
 楼主| 发表于 2007-8-18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机急刹车乘客受重伤 公交公司要赔偿经济损失

http://news.fznews.com.cn   2007-8-18 21:41:00   来源:福州新闻网

  由于公交车突然刹车,导致乘客黄小姐摔成重伤,黄小姐认为某公交公司该赔偿她的损失,而公交公司则认为是黄小姐没有抓好扶手所致,双方为此打起官司。 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定公交公司应赔偿黄小姐经济损失。

      2005年8月23日,黄小姐乘坐公交车时,由于驾驶员突然刹车,她从车尾被甩到车前部,严重受伤。在黄小姐住院期间,公交公司为她支付了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万多元,黄小姐自行支付了近3万元。

      黄小姐认为自己的伤是由于司机驾驶突然刹车所致,公交公司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则认为,黄小姐自己没有抓好扶手也是导致她受伤的重要原因,因此她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市中院终审审理认为,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负有将黄小姐安全运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公交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受伤是因黄小姐身体健康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最终,法院判令公交公司除已支付的8万多元费用之外,还应赔偿林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计6万多元。


————真是见鬼,同样的事件,上次写的是林女士,这次写黄小姐,但最后还是写林女士
而且时隔18天,又再次登出,这媒体是不是出了问题
发表于 2007-8-23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两次差点因此撞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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