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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起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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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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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州市贸易发展局了解到,根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为做好超标电动车回购工作,切实方便群众,现就回购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回购时间:2010年5月5日——2010年6月30日
  二、回购车辆种类:2010年4月16日前在本市五城区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回购采取车主自主选择的办法。
  三、回购地点: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商,在本市五城区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
  四、回购价格及补贴金额:参与回购的销售商应当确定超标电动车的最低回购价(最低回购价即销售商向**承诺的价格),并在回购场所明显位置公布,车主与销售商以最低回购价为基价协商确定回购价格。市财政局按回购价的20%给予车主补贴。
  五、具体回购流程:
  (一)车主凭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资料以及超标电动车交给回购的销售商;
  (二)车主与销售商按照销售商公布的最低回购价为基价进行洽谈,确定回购价格;
  (三)销售商填写《福州市超标电动车回购凭证》并同时在“福州市超标电动车回购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超标电动车回购信息;
  (四)销售商支付回购款及市财政补贴款给车主;
  (五)销售商把《福州市超标电动车回购凭证》第四联(交旧联)给车主 、第一联(回购联)由回购销售商保存、第三联(审核联)交给市贸发局审核、第二联(补贴联)交给市财政局;
  (六)市财政局根据市贸发局审核意见核拨补贴款给回购的销售商。
  六、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商,如拒绝参与回购、在回购过程中有欺诈车主、骗取补贴、消极回购或擅自终止回购等行为的,由市质监局将其经营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列入禁止目录,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投诉电话:12312。
  福州市贸易发展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关政策:车主可获回购价20%补贴
  昨日,福州市贸发局发布《关于超标电动车回购有关事项的通告》,公告中明确,**将确定最低回购价,车主可与销售商以最低回购价为基价协商确定回购价格,市财政按回购价的20%给予车主补贴。回购时间为今年5月5日至6月30日。
  公告对补偿回购的车辆种类进行了规定,明确今年4月16日前在福州市五城区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回购采取车主自主选择的办法。回购地点为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商,在福州五城区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
  公告明确,参与回购的销售商应当确定超标电动车的最低回购价(最低回购价即销售商向**承诺的价格),并在回购场所明显位置公布,车主与销售商以最低回购价为基价协商确定回购价格。福州市财政局按回购价的20%给予车主补贴。
  对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商,如拒绝参与回购,或是在回购过程中有欺诈车主、骗取补贴、消极回购或擅自终止回购等行为的,将由福州市质监局将其经营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列入禁止目录,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福州市贸发局投诉电话为12312。
  回购流程
  车主凭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资料以及超标电动车交给回购的销售商;车主与销售商按照销售商公布的最低回购价为基价进行洽谈,确定回购价格;销售商填写“福州市超标电动车回购凭证”并同时在“福州市超标电动车回购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超标电动车回购信息;销售商支付回购款及市财政补贴款给车主;销售商把“福州市超标电动车回购凭证”第四联(交旧联)给车主、第一联(回购联)由回购销售商保存、第三联(审核联)交给市贸发局审核、第二联(补贴联)交给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财政局根据市贸发局审核意见核拨补贴款给回购的销售商。记者阙文龙练仁福
发表于 2010-4-25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让我想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发表于 2010-4-25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举切实不方便了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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