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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公交车站命名规范
一、总则
公交站名体现着城市的综合元素,为弘扬历史文化传统,推进我市宜居城市文明城市建设,遵循“符合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以确保我市公交车站的命名准确、规范,更好地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出行,特制定《福州市城市公交车站命名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二、适用范围
《规范》适用于福州市区所有公交线路覆盖到的公交车站的命名。
三、命名规则(以下按命名优先顺序排列)
(一)地名原则:首先应以公交车站所在地的地名来命名(如东街口站、西湖公园站等),公交车站与所用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的距离不宜大于半个站距(或150米)。
(二)典故原则:优先使用体现我市历史文化典故或公众知名度高的地名来命名公交车站(如状元境站,跑马场站等)。
(三)地理实体原则:对公交车站所在地的地名、历史文化典故均不合适命名的,应以公交车站所在的大型路口、环岛、立交桥及其他大型地理实体命名,同时应加注方位(如上浦路口站、乌山桥西站等)。
(四)地理参照物原则:公交站名可以使用道路、河流名称,以道路、河流名称命名的公交车站,应确保该区域道路有且仅有一个公交车站方能命名(如仙塔街站、解放溪站等);在某一交叉路口的公交车站,可使用双路名命名(即主路名加上与其交叉的道路名字,并加上“路口”两字)。
(五)标识物原则:公交车站的命名可以使用国家机关名称、公益性事业单位名称(如省物价局站、省立医院站、等)、大型商业综合体名称(如宝龙城市广场站、仓山万达站等);较大居民小区、住宅区名称(如金晖新村站、茶会小区站等);工厂、企业或商业楼盘名称(如瑞闽铝业站、北京金山站等)。(以上按命名优先顺序排列)。
(六)历史名人原则:在以上原则都不适用的前提条件下(如在城郊偏远地方),公交车站的命名确实有困难情况下,也可以使用福州历史文化名人名称。
(七)商业冠名原则:公交车站的商业冠名原则上只能以副站名的方式存在,即以前述(一)、(二)、(三)、(四)命名原则所确定的公交车站名称为主站名居前,后面加括弧部分的副站名为商业冠名(如过洲岛(世欧上江城)站、康城小区(索高广场)站等)。在公交车站的主站名无法确定,又有企业愿意商业冠名,也可以使用商业名称直接命名(如正荣润城站、国艺花鸟市场站等)。
(八)其他原则:对个别公交车站的站名虽与《规范》要求不符,但若能体现城市发展进程中的历史文化沉淀,存在十年或更久,也可继续保留。
四、注意事项
(一)公交车站的命名,要反映一个城市建设发展的成就,要反映城市发展中的历史沉淀,要反映当地民俗文化和地理特征。
(二)对过去未按《规范》命名的公交车站和以“招呼站”作为临时命名的公交车站,要逐步整改,要按《规范》要求重新命名。
(三)公交车站的命名,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道德体系、民俗习惯等范畴的名字。
(四)公交车站的命名,用字要确切简明(以不超过10个字为宜),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凡是《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辞典》上没有的方言用字,不得做为站点用字;已使用的,可用同音字代替。沿用历史地名中的古汉语用字,一律按现代汉语字(辞)典定读音,定字形。
(五)公交车站的命名,可以以当地的地理实体、著名特产取名,以邻近的地形、地理特征取名,还可以邻近较重要的地名加方位词等取名;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可用一个主地名派生新地名;交叉路口的公交车站,可使用双路名命名(主干道名称在前,支路名称在后)。
五、操作规范
(一)凡新开辟公交线路的公交车站命名工作,由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与福州城市客运场站公司一同前往实地查看后,拟出初步命名意见,由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发文公告。
(二)对历史遗留的名不副实或不规范的公交车站的更名工作由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通过收集新闻媒体通报、工作邮箱([email protected])申诉、热线电话反馈等方式,采取实地查看、走访当地居委会(社区、村委会)、邀请新闻媒体或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等方法,征求更名工作意见,并遴选出一个符合实际的公交车站名字,进行更名并发文公告。
(三)个人对现有公交站名如有异议或申请更名,可通过向新闻媒体反映、向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公交专用邮箱([email protected])申诉、给12328、12345等热线电话留言等方式提出建议,由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统一直接答复;厂矿企业、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社团单位对现有公交站名如有异议或申请更名,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文字材料并直接送达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公交科进行申诉,由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统一直接答复。
(四)经批准使用的新公交站名和重新更名的公交站名,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要及时通报新闻媒体和上级有关部门,并利用广播、报纸、网络等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六、附则
《规范》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由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解释、修订,原有相关规定与《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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