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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友讨论] 公交司机签定的所谓劳务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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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刚加入公交的驾驶员,今天公司突然叫我们写自愿转派遣申请书,不签就不让上岗,我连派遣公司什么来头都不知道就叫我们签这个,签完以后我们就属于派遣公司的人,跟公交没关系,竟然用这种关系来逃避责任.
2008年劳动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公交司机这种长期工作在单位一线岗位上的劳务派遣合同,绝对违法!!!!!太黑了

[ 本帖最后由 BXYZLXX 于 2008-11-21 10:50 编辑 ]
发表于 2008-11-20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劳务派遣?有点专业呵呵`
发表于 2008-11-20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啊?为啥要签?
发表于 2008-11-21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
发表于 2008-11-21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dgem83:) 社会主义用工体制优越性的具体表现dgem8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1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在不久前,针对部分企业采取大规模裁员以规避新劳动法,全国总工会明确将其定性为“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及《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不料话音未落,利益的趋使却再次使部分企业“剑走偏锋”,举起了“劳务派遣”这面大旗,以对抗即将到来的新劳动法。不过,这次的主角却由民营企业换成了包括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相比之下,他们规避法律的手段和技巧更为“高明”和隐蔽,而其带来的危害和“榜样效应”则更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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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最早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等发达国家。90年代以后,开始在我国逐渐流行。据统计,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公司有26158家。从本质上来说,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一方雇用工人但不使用工人,另一方不招聘工人但实际使用工人,双方通过“劳务协议”的方式确立派遣和用人关系。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又与劳务承包不同。在这种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只要支付雇用工人的工资,而其他的包括社保、辞退赔偿等各项责任可以全部转嫁到劳务派遣公司身上。
  劳务派遣这种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也使得劳务派遣天生就有不可弥补的缺陷。在这种制度下,用工单位节约了成本,方便了管理,劳务派遣机构从中挣到了钱,但劳动者的岗位稳定性和职业安全感却受到了严重挑战,职工的权益也极易受到侵害。也正因为如此,国外一些国家如法国、比利时的法律都禁止开展劳务派遣,其他允许的国家也都对劳务派遣制定了包括期限、行业在内的多种限制性规定。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劳务派遣这种并不完善的劳工制度却被一些国有企业当成了规避新劳动法的“挡箭牌”。在我国,不少大型国有企业往往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大客户”。据统计,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约有2500万人,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甚至1/3~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出于对即将实施的新劳动法的误解和莫明的恐惧,这些本应该成为新劳动法积极践行者和遵从者的国有企业,竟然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员工改为劳务派遣,以求把企业的成本和责任压到最小。这不仅是对广大职工的一大伤害,也是对国有企业形象的一次扭曲。
  劳务派遣之所以被一些企业当作规避企业责任的工具,跟我国的相关法律不健全有着很大的关系。即使是在新劳动法中,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的权责也并非无懈可击。比如新劳动法并没有对劳务派遣组织能否盈利的性质加以确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组织在对待员工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也界定不严格,一些规定难以实际操作等等。显然,这些国有企业正是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因为他们把大量的老员工推到劳务派遣公司,将意味着有更多按照新法可以和企业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而只是由劳务公司派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也就是说,他们将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于是乎,企业本来应该为这些员工付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似乎一转眼就与己无关。
  我们通常说,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脊梁”,是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排头兵”。但在这件事情上,我们却看到了一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就像最近某些大型国企一方面号称“盈利大户”,另一方面却申请国家巨额亏损补助必然会引起争议一样,一些身负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重任的国有企业,却在极力回避本应主动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不能不让人们感到,国有企业的改革不能仅仅在提高效益上做文章,加强社会责任感、成为遵法守法的“带头人”也是一门迫在眉睫的“必修课”。(
发表于 2008-11-21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1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企业尚且无视新劳动法 敢问新劳动法路在何方  
诉求内容  工作在相同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居然催生出两份截然不同的劳动合同,而将同一国有企业内直接聘用的在职职工人为地划分为两个等级,一为合同制职工,一为不与该国有企业直接发生关系的劳务派遣职工。本是企业直接聘用的职工是如何冒出劳务派遣一说,真是令众多企业职工摸不着头脑,啼笑皆非。然而迫于种种压力许多由该国有企业直接聘用的已经连续工作数年的职工无奈地签署了这一纸虚假的劳务派遣合同而被原聘用企业无情地、非法地赶出了企业的大门,其中不乏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职工,该国有企业也因此达到了甩掉了本应承担的责任的目的,企业之所以这样做,原因就在于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动力的雇佣与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用工企业使用劳动者却无需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这种用工模式下,用工企业大大节省了用工成本,方便了管理,甩开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包袱,只须支付一部份劳务派遣管理费即可与劳务派遣机构达成默契,掩盖其不法勾当,将本企业直接聘用的职工非法地从企业转至劳务派遣机构,真可谓是一劳永逸啊!同时在企业内部又可以采取差别对待搞“同工不同酬”,在这部份劳务派遣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疾病时,又可以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与派遣机构有协议为借口,甩掉本应承担的责任,转移了不该转移的风险。这正是钻到了新劳动法的一个大空子,达到了降低用工成本的最终目的。
新劳动法未颁布实施之前该国有企业的许多聘用职工就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恐怕是多年以来本国部份国有企业的一大特色。而新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后,当该国有企业众多职工翘首以盼,盼望自身合法权益将得到合法有效保障之时,该国有企业另辟蹊径的做法势必引领了大钻劳动法空子的“新时尚”, 也为那些“同道中企”点亮了一盏“指路明灯”。不知又将有多少普通劳动者将深受其害。
殊不知这一纸虚假合同的订立已经违反了新劳动法的数条规定:
首先合同的订立过程就违反了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份违心的虚假合同的订立想来与这条法律规定是严重背道而驰。
其次根据劳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须无条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诸如采取签署虚假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动者合法工龄予以非法抹杀的卑劣行径终将为世人所不耻。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劳动法中对劳务派遣制度也有严格的规定,劳动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估计要想从该国有企业之中找出符合该项法规所规定条件的工作岗位那也属鸡蛋里面挑骨头的精细活儿,多数已为该国有企业奉献多年青春的职工们如果不出重大意外的话也可能将在这个无情国有企业中奉献自己的余生,根本不存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一说,奉劝企业何必辛苦地去掩盖那些可以一目了然的事实呢 ?近日,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已向劳动部门做出劳务派遣的相关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代替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需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代替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代替,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需用本企业正式员工。由此可知该国有企业把大部份主营业务岗位上的聘用职工的正常劳动关系转为劳务派遣关系的做法是严重违法的。劳务派遣必须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把企业主营业务的职工转为劳务派遣是不符合要求的。
新劳动法第六十七条也直接写明“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该国有企业欲盖弥章的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与劳务派遣机构订立攻守联盟企图规避劳动法的卑劣行径也终将难以逃脱世人的法眼。
新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关乎民生大计,管理层的监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自觉遵守和互相监督缺一不可,若不及时地将不法行径扑灭在萌芽状态而听之任之,一旦扩散开来,后果不堪设想,那么最终再新的法律恐怕也只能落得一纸空文的下场。立法者们须提起十二万分的注意!!对于不法行径须当严惩不怠。
敢问新劳动法路在何方?路在脚下,让我们大声疾呼:国有企业带个好头吧!!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1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属转载
发表于 2008-11-21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签这个不大好吧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1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签怎么办,不签刚上岗就要下岗
发表于 2008-11-21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人单位用来逃避出事后的责任,公交会说出了事是派遣公司的事,和公交无关!dgem05:)
黑!
发表于 2008-11-22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派遣公司是啥公司?巨黑的公交啊!LZ是哪条线路的啊?三山还是国运的。单位这么黑。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2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省派遣公司啊,我是国运一公司啊,我日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2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省劳务派遣公司啊,你电车司机不开公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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