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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报考简章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法规;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自愿遵守福建省高校招生报考简章、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高招办、省招生监察部门颁布实施的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另有规定者除外);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四条 高校招生报考科类分为文史类、文科音乐类、文科美术类、文科体育类和理工类、理科音乐类、理科美术类、理科体育类,考生报名时只能选报其中一类;另外,在后续填报高考志愿时,只有报考了文科或科理音乐、美术、体育类的考生,还可以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其他院校(专业),其余类别之间不能兼报或跨报。
第五条 拟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上网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完成后,除经省教育厅、省高招办书面同意者外,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含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招办(含招考中心,下同)指定的报考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各县(市、区)高招办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报考确认点。各报考确认点要在醒目处张贴报考简章、现场确认程序、确认须提交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并设立窗口以方便考生查询。
第六条 除福建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近几年户口新迁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同时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且已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学年以上方可申请在我省报考。
第七条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应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居住地县(市、区)高招办报名并确认。
第八条 考生报名、现场确认的时间为2008年12月10日至16日(双休日照常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本人有效户口证明、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户口新迁入我省的考生,还须提交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和已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学校证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应认真核对报考确认点打印的本人报名表内的所有信息,确认无误后亲自签名以示负责,同时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第十条 考生现场确认时须按规定缴交报名考试费。
第十一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有关部门要向报考确认点所在地的高招办及时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考生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高招办负责归入该考生报考资料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第十三条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省教育厅会同省卫生厅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考生报考确认点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或由指定的体检医院在规定体检时间以外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形成的考生体检结论,除宣布无效外,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共同指定的省级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五条 福建省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于2009年6月7日至8日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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