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福州

 找回密码
 注 _ 册
搜索
查看: 506|回复: 0

福州的士拒载最高罚5000元 4种情况可拒付打的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31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30日从相关部门获悉,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行为,我市将制定**规章《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31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详见4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这些情况算拒载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按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交接班时间安排交接班。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载:在待租状态下,问明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载客服务;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在出租车营业站点内不服从管理人员调派;已通过电话等方式预约服务但不按约完成。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租费: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出具收费票据;车辆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或事故,无法完成运送服务;未经乘客同意而承载其他乘客。

5种特殊情况可合理拒载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除明确规定驾驶员的各项义务外,同时也综合考虑各种具体情况,保障出租车驾驶员切身利益。

  遇到以下5种特殊情况,驾驶员可拒绝载客:乘客患精神病或酗酒,无正常人陪伴;乘客要求进入禁行路段或要求超载行驶;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其他管制物品;乘客利用出租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乘客要求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付费。

  此外,出租车暂停载客的,应当事先在驾驶室前明显处放置“暂停载客”标志。出租车辆遇检修或者计价器失准失灵的,应当暂停载客。

拒载最高可罚5000元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相关人员违反办法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

  如,未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从事营运活动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车辆,并处以30000元罚款。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持无效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营运的,不使用、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招揽其他乘客合乘的,无故绕行的,有拒载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出租车车辆运营证,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出租车驾驶员被暂扣、吊销驾驶证的,同时分别暂扣、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客运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被吊销的,5年内不得再申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 _ 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巴士福州 ( 闽ICP备2023006733号-1 )

闽ICP备2023006733号-1 闽公网安备 35048102000101号

GMT+8, 2026-7-14 18:44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