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康驰巴士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不按事实说话? |
| 诉求编号 | 11071000350 |
| 诉求标题 | 福州康驰巴士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不按事实说话? |
| 诉求内容 | 上次诉求编号11062800444,回复信件中“后带上当事驾驶员与伤者到交警大队接受警方调查”,属欺骗行为,“极易导致不公正的执法效应 ”。请问贵公司是不是想推脱事故逃逸责任?,凭啥说后带上“当事驾驶员与伤者到交警大队接受警方调查?此事故发生在6月28日早上8.05分。本人受伤后自到药店买了跌打万花油靠不断涂擦,后在同事帮助下,于当天下午2点左右乘同事的车到你康驰公司反映情况的。整个过程下来都是自己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处理。至于贵公司肇事司机被交警传唤的时间,在事隔事故第二天29日下午才到鼓楼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为什么相关部门不调查下当时事故时司机逃逸行为、及有没有酒后驾车和违法等。 后经过交警介入调查询问,才认定贵公司的肇事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本人另一个诉求编号为11063000092,已经把交通事故事实经过都反映在那里了。根据闽AY3399的18路公交车撞我摔倒在地,在我起来后还没缓过神来的时候,“司机就这样开车逃走情节恶劣。肇事车司机”此行为已经构成肇事逃逸罪。“事故现场逃逸事实已经存在”,请不要无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望相关部门严格执法,尽快调查给弱势百姓起到保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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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办意见 | | 福州市信访局 | 1、请 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在2011-7-25 08:54 前回复。 (2011-7-11 08:54)
2、请 鼓楼区信访局 在2011-7-12 08:54 前批转。 (2011-7-11 08:54)
| | 鼓楼区信访局 | 1 、 请 鼓楼区公安分局 在2011-7-25 09:53 前回复。 (2011-7-11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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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
领导批示 | |
区(市)县
领导批示 | |
| 回复意见 | 经查,该交通事故经鼓楼交巡警大队立案调查,已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关赔偿问题属民事事宜,当事双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鼓楼区公安分局于2011-7-12 08:09回复)
您好!11071000350 件收悉,经了解,交警部门已作出事故认定,康驰公司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康驰公司已积极配合警方工作,接受警方认定和裁决。现有关赔偿事宜已进入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您可提供相关证据参加双方的协商,以促使事情的顺利解决,也可等待交警部门的裁决,给您造成的伤害,在此深表歉意,希望能得到您的谅解。(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1-7-18 11:15回复) |
| 诉 求 人 | 郑女士 | 截止日期 | 2011-7-25 09:53 |
| 诉求时间 | 2011-7-10 22:04 | 事件地点 | 市教院附中站 |
| 已发表评论 | [不满意]2011-7-12 16:12
因事故造成我左膝软组织挫伤、目前导致左膝关节退化性改变出现恶化迹象(有医院诊断报告),直接面临着我步入无法工作和生活艰难的抉择,造成无法预估的经济损失。“事故现场逃逸事实已经存在”。请有关部门按公正的执法效应给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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